青海省居家健身管理办法,保障居民健康有序健身320


前言为保障青海省居民身心健康,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居家健身的居民。
第二条 居家健身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开展的,以增强体质、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健身活动。
第三条 居家健身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量力而行;
(二)科学健身,注重循序渐进;
(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四)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第二章 居家健身场所

第四条 居家健身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空间宽敞,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地面平整,无障碍物;
(三)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或设备。
第五条 居民应当定期对居家健身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居家健身内容

第六条 居家健身内容应以有氧运动、力量训练、柔韧性练习、平衡能力练习为主。
第七条 居民应当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和健身目标,选择合适的健身内容。
第八条 居民应当掌握正确的健身动作和技巧,避免运动损伤。

第四章 居家健身时间

第九条 居民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合理的居家健身时间。
第十条 建议居民每周进行3-5次居家健身,每次健身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一条 居民在居家健身时应当注意观察身体状况,如有不适,应立即停止健身。

第五章 居家健身指导

第十二条 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居家健身指导:
(一)社区健身指导员提供指导;
(二)健身机构提供线上指导;
(三)查询健身相关书籍或网络资源。
第十三条 居民应当谨慎选择健身指导,避免盲目跟从不科学的健身方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居民的居家健身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居家健身指导规范,开展居家健身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居家健身器材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4


上一篇:龙口健身塑形:塑造完美身材的秘诀

下一篇:广东地区领先的健身有氧器械生产商